上海刑事律师:从诈骗类案件看辩护策略的多元化实践与司法认定逻辑
一、典型案例概览与法律焦点
- 李某某诈骗案:证据不足下的不起诉突破
李某某被控以婚恋为名骗取被害人200余万元,虽存在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律师通过质疑证据链完整性,强调“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凸显了证据审查精细化在诈骗罪辩护中的关键作用。 - 张某合同诈骗案:罪与非罪的界限重构
张某被控虚构项目骗取50余万元,律师通过展示资金账目透明性、项目运作合规性,主张其行为属民事过失而非刑事诈骗,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缓刑。此案体现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逻辑,以及律师对“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有力拆解。 - 马某合同诈骗案:罪名定性的量刑杠杆
张某虚构拆迁关系骗取50万元,律师通过合同文本分析及赃款流向论证,将指控罪名从诈骗罪(刑期十年以上)变更为合同诈骗罪(缓刑)。该案揭示罪名定性对量刑的颠覆性影响,尤其在涉案金额较高时,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空间更为灵活。 - 陆某某律师诈骗案:自首与退赔的有限作用
陆某某以虚假鉴定为由诈骗客户33万元,虽存在自首、退赔情节,但因金额巨大且职业身份敏感,仍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此案表明,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中,酌定从轻情节的效力可能受限。
二、辩护策略的核心维度
- 程序性辩护:瓦解证据链与挑战行政干预
- 证据合法性审查:如李某某案中,律师通过质疑行政机关复函的刑事证据效力,阻断控方指控基础。
- 全面阅卷权争取:部分案件中,律师需通过程序性抗争(如书面申诉、与检察官据理力争)获取关键卷宗,确保辩护基础。
- 实体辩护:主客观要件的精细化论证
- 主观目的否定:强调行为缺乏“非法占有故意”,例如张某案中资金用于实际项目运作,未隐匿或挥霍。
- 客观行为脱罪化:通过技术鉴定、账目分析等,证明行为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湘西合同诈骗案中律师推翻虚增工程量的指控。
- 量刑协商与情节挖掘
- 认罪认罚与退赔结合:张某案中,律师通过主动退赔、认罪态度良好,争取缓刑适用。
- 自首与配合调查:部分案件中,律师通过论证“自动投案”性质(如配合行政审计后被刑拘),成功争取自首认定。
三、上海司法实践的特色与局限
- 司法谦抑性的实践倾向
上海法院在轻罪案件中注重刑民界限,如闵行区非法经营案中,法院明确“行政违规≠刑事犯罪”,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 - 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度适用
徐汇区张某案、合同诈骗改定性案均体现上海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灵活运用,尤其在退赔、谅解等情节配合下,量刑优惠显著。 - 辩护局限与风险
- 证据壁垒与程序阻力:部分案件存在卷宗隐匿、阅卷困难等问题,需律师通过程序性抗争突破。
- 无罪辩护的实践困境:如陆某某案所示,即便存在自首退赔,高额诈骗仍难逃实刑,反映司法对“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从严立场。
四、启示与前瞻
- 辩护策略的多元整合
律师需结合程序辩护(证据排除)、实体辩护(主客观要件拆解)、量刑协商(认罪认罚)形成立体化方案,如李某某案中“证据链瓦解+主观目的否定”的双轨并进。 - 跨学科协作的必要性
复杂诈骗案件(如EPC工程诈骗)需引入技术专家、财务审计等资源,以专业报告支撑辩护观点,避免司法误判。 - 司法理念的持续博弈
上海虽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上较为审慎,但仍需警惕“以刑逼民”现象。未来辩护应强化对“刑法规制边界”的学理论证,推动司法谦抑性原则的落地。
结语
上海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实践,展现了律师在证据审查、罪名定性、量刑协商等维度的专业价值。其核心经验在于:以证据为矛、以法律为盾,通过程序与实体的双重突破,在司法裁量空间中争取最优结果。然而,面对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复杂的案件,律师仍需平衡当事人诉求与司法现实,在坚守无罪辩护理想的同时,探索务实有效的辩护路径。